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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中,是否必须经过医疗过错鉴定,医疗事故鉴定或尸检,举证责任该谁

来源:作者:时间:2013-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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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律师 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案件中,是否必须经过医疗过错鉴定,医疗事故鉴定或尸检?举证责任该谁?


案例

甲之夫乙在接受卫生院丙的输液过程中死亡,医患双方对此均无异议。甲认为丙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要求丙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合计人民币20余万元,并诉至人民法院。丙辩称:乙死亡后,甲不要求对乙的尸体进行解剖,导致乙的死亡原因不明。未经尸检和医疗事故鉴定,不能认定其医疗行为与死者的死亡结果具有因果关系。请依法驳回甲的诉讼请求。

本案是否必须经过尸体解剖、医疗事故鉴定或医疗过错鉴定?举证证人该谁?

解析

尸体解剖、医疗事故鉴定或医疗过错鉴定不是医疗损害赔偿诉讼的必经程序或必备证据。


1、理由是:“医疗事故鉴定”或“医疗过错鉴定”仅系医学专业性鉴定,在民事诉讼中可充分有效减轻审判难度和负担,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是,其并非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时必不可缺少的程序和证据,与“建筑物损害程度鉴定”等司法鉴定一样,仅作为证据的一类。

2、并且,我国的法律、法律性规范,除《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患者一方拒绝尸体解剖应承担不利后果和必须经过医疗事故鉴定外,没有没有法律规定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必须经过“医疗事故鉴定”或“医疗过错鉴定”。甲没有主张被告丙的医疗行为构成医疗事故,仅主张医疗行为存在过错,故,该案不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不应当按照“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思路审理。

3、未经“医疗事故鉴定”或“医疗过错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和第五十八条为审判工作减少对“医疗事故鉴定”或“医疗过错鉴定”的严重依赖性提供了依据,为人民法院仍然可以公正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提供了保障。

4、即使必须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或“医疗过错鉴定”,也系被告丙尽其举证责任的有效途径。

结束

人民法院在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时,只要原告(患者一方)不主张被告(医方)的医疗行为构成医疗事故,就不需经过医疗事故鉴定或医疗过错鉴定,一旦被告的医疗行为具有前述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认定或者推定被告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至于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该举证责任在于被告,是否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或“医疗过错鉴定”系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范畴。而原告仅需证明与被告形成医患关系并遭受损害即可。

法条

1、《民法通则》

第106条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4条 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55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58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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