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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超多次检查正常,生下畸形儿,该如何维权

来源:作者:时间:2013-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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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律师 医疗纠纷】
 

B超多次检查正常,生下畸形儿,该如何维权?

1、《母婴保健法》第18条规定,经产前诊断,胎儿有严重缺陷的,医生应当向夫妻双方说明情况,并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医院有责任提供准确的检查结果。

2、《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17条孕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治医师应当建议其进行产前诊断:
(一) 羊水过多或者过少的;
(二) 胎儿发育异常或者胎儿有可疑畸形的;
(三) 孕早期时接触过可能导致胎儿先天缺陷的物质的;
(四) 有遗传病家族史或者曾经分娩过先天性严重缺陷婴儿的;
(五) 年龄超过35周岁的。

3、卫生部要求产前诊断的6种致死性胎儿畸形
1)、无脑儿
2)、严重的脑膨出
3)、严重的开放性脊柱裂
4)、严重胸及腹壁缺损 内脏外翻
5)、单腔心
6)、致死性软骨发育不全

4、患者享有知情权、医疗选择权利、优生优育权。

基于以上几点,患者是可以直接起诉到法院要求医院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配套法规  卫生部关于印发《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及所在省份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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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介绍 刘江,来自四川达州,现居重庆市渝中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CCTV网络电视法制频道会员;美国格理集团法律团成员;百度知道、华律网、找法网、法律快车网等多家大型法律网站特邀推荐律师;达州律师网首席律师、创办人。 刘江从政...【详细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