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律师 医疗纠纷】
在医疗纠纷案件中,医院,患者双方如何承担举证责任?
一般侵权行为要有四个构成要件。
1、行为人的行为要有违法性;
2、行为人要有主观过错;
3、有损害结果;
4、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举证责任分配在医疗纠纷案件中的具体运用
1、受害人的举证责任:在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受害人应当就自己受损害的事实和接受过医疗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其中损害包括患者生命和健康的损害,患者本人及其亲属的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接受医疗的事实可以通过挂号、交费等诊疗手段来证明。
2、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医疗机构是指医院或者经过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承认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在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医疗机构应当承担如下举证责任:
(1)、病员的损害结果与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例如,我们在处理新生儿视网膜脱落案件时,发现一对双胞胎是足月生,出生后窒息,经医院给予特殊护理并吸氧13天后出院,长到7个月时发现两个婴儿都是双目失明,诉至法院,医院科学技术文献表明:早产儿过度吸氧会造成双目失明。据此,医院举证证明双胞胎为足月生,自己所供氧浓度含量为30%,在正常范围内。而且对新生儿如不施行救治,孩子可能会脑瘫甚至死亡,据此,法院判决医院免责,因为他证明了自己的行为与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
(2)、医疗机构不存在医疗过错。医疗机构如果要免除自己承担的侵权责任,就要证明自己在诊疗过程中不存在医疗过错。
根据司法实践,医疗机构证明自己没有医疗过错表现为:
①损害结果属于医疗意外。医疗意外是指医疗机构无法预料的原因造成的损害后果或医疗机构确定无法避免医疗损害结果。
②出现了难以预料的并发症。这种“并发症”必须是难以预料和难以避免的,才可成为免责的条件。
③病人及家属不配合治疗。如果病人及其家属不配合治疗是造成损害后果的全部原因,则可以免除医疗机构的赔偿责任。如果病员及其家属不配合治疗只是损害后果出现的原因之一,医疗机构也有过失时,应依过失相抵的原则,由双主分担责任。
法条
1、《侵权责任法》
第58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条 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4条第8项的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