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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尸检 家属少拿一半赔款

来源:作者:时间:2013-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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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律师 医疗纠纷】

拒绝尸检 家属少拿一半赔款

明知病人青霉素过敏仍在抢救中使用禁忌药物铁路总医院被判赔4.3万

本报讯在家属已明确告知病人对青霉素过敏,医院仍在抢救中使用了禁忌药物,结果患者很快死亡。家属以为死因明确,而拒绝接受尸检。记者今日获悉,市一中院终审判决,认为死者家属也应承担部分责任,撤销一审责令医院负全责、赔偿9.5万元的判决,改判医院向王家赔偿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3万余元。

2003年6月20日,王大爷因血压低、尿血,被送到铁路总医院急诊治疗。次日上午,铁路总医院对王大爷给予青霉素类药铃兰欣抗炎治疗。不料数分钟后,王大爷出现意识消失、呼吸停止等紧急情况,在三天后因抢救无效死亡。

王大爷死亡当日,其家属对医院的治疗提出异议。医院认为明确王大爷的死因必须进行尸检,王大爷的子女认为其死亡原因系青霉素过敏,不同意进行尸检。

根据王大爷的病历记载,1992年他曾因患前列腺增生在铁路总医院治疗时使用过头孢菌类抗生素。在去年病发时,他曾告诉医生自己对青霉素过敏。而铃兰欣说明书中明确写明“对青霉素或头孢菌类抗生素过敏者禁用”。

去年8月,王大爷的子女以明知病人青霉素过敏,医生仍注射青霉素类药物,致使老父亲急性药物过敏而死为由,将铁路总医院告上法院,索赔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8.5万元。同时,被王大爷抚养的孙女苗苗也向其索赔2万元生活费。

法官说法

家属应负一定民事责任a

海淀医学会对此案作了医学鉴定,最终结论为:“医方在患者已告知青霉素过敏情况下,对其使用铃兰欣,违反了该药说明书中有关禁忌症的规定。但由于患者死亡后没有尸检,不能判定医院的违规行为与患者的死亡存在必然因果关系,故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一中院终审认为,虽然铁路总医院负有举证责任,但该医院为明确死因提出必须尸检被家属拒绝,导致未能在医疗鉴定中确定本例为医疗事故,因此王大爷的家属也应负一定的民事责任。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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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首席律师介绍 刘江,来自四川达州,现居重庆市渝中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CCTV网络电视法制频道会员;美国格理集团法律团成员;百度知道、华律网、找法网、法律快车网等多家大型法律网站特邀推荐律师;达州律师网首席律师、创办人。 刘江从政...【详细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