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律师 保险理赔】
人身保险, 财产保险中,第三人侵权后,受害者可以再次请求赔偿吗?
根据《保险法》第46、60条规定,在人身保险中,保险公司理赔后,受害者仍然可以向侵权人主张赔偿的权利,侵权人不能因为受害者购买了人身保险已经获得理赔部分而予以抵减其应当赔偿的费用。这里的保险公司不能向侵权人进行追偿,若有权追偿的话,则存在侵权人二次赔偿了,是不可能的。
在财产保险中,保险公司理赔后,受害者仍然可以向侵权人主张赔偿的权利,但侵权人可以以受害者购买了财产保险已经获得理赔部分而予以抵减其应当赔偿的费用。这里的保险公司能向侵权人进行追偿。
《保险法》
第46条 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第60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