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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酒,醉酒,醉驾,逃逸,无证驾驶,吸毒驾驶,犯罪,故意造成他人交通事故的,在交强险范围内,保险公司是否免赔

来源:作者:时间:2013-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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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律师 交通事故】


饮酒,醉酒,醉驾,逃逸,无证驾驶,吸毒驾驶,犯罪,故意造成他人交通事故的,在交强险范围内,保险公司是否免赔?


案例

2010年1月21日20时10分,马卫星驾驶予DE2137号轿车(已购买交强险)由西向东行驶至郏县龙山大道北街路口东50米处时,将行人王志敏、吴素敏、李松涛撞伤,当即被送往郏县中医院,后转至郏县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王志敏住院49天,花医疗费12001.74元。诊断结果为:1、急性开放性颅脑损伤。2、右肩部右踝部软组织伤,经鉴定原告王志敏的伤残程度为拾级伤残。吴素敏住院治疗41天,花医疗费10942.8元。诊断结果为:左额叶脑挫伤并出血;2、右顶部及左额颞顶部头皮血肿,经鉴定伤残等级为拾级伤残。李松涛住院治疗41天,花医疗费15529.8元,诊断结果为:1、左胫腓骨近段粉碎骨折;2、左腓骨远段骨折,经鉴定伤残等级为玖级伤残。事故发生后,郏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根据现场勘查及当事人的陈述作出了郏公交认字(2010)第030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马卫星醉酒后夜间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没有降低行驶速度,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王志敏、吴素敏、李松涛无责任。现就民事赔偿问题,原告诉至本院请求解决。

保险公司抗辩称: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理赔责任。


判决理由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76条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机动车各自过错比例分担责任。

该起事故 造成三人受伤并致残,按公平原则强制险医疗费限额10000元,每人应赔偿医疗费3333.3元。死亡伤残限额110000元,按每个人的伤残等级及赔偿数额比例计算。原告王志敏应得赔偿款31039.6元,吴素敏应得赔偿款32570.8元,李松涛应得赔偿款53056.1元,以上三人共计款为116666.5元。

2、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22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3、因此在醉酒驾驶情况下,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中的免赔范围仅限于财产损失,不包括造成受害人死亡伤残赔偿的法定义务,故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一、被告保险公司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116666.5元内支付给原告王志敏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共31039.6元;支付给吴素敏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共计32570.8元;支付给李松涛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共计53056.1元。

二、本案诉讼费用2700由被告承担。


本案解析


1、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才不予赔偿。


2、(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前述3种情形之一,仅仅限于财产损失中的2000元(交强险中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是2000元)不予以赔偿,造成的医疗费用(限额是1万元),伤残费用(限额为11万元)是必须赔偿的。


3、比如饮酒,醉酒,醉驾,逃逸,没有驾驶资格,犯罪,故意造成他人交通事故,在交强险范围内,保险公司都应当在12万元之内予以理赔。其中逃逸的,其中财产损失的2000元也应当予以理赔。


4、保险公司理赔后,,可以向饮酒,醉酒,醉驾,逃逸,没有驾驶资格,犯罪的人进行追偿,若驾驶人即使属于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其组成人员或是自己,根据该条的规定,保险公司都可以追偿。这里不能援引《保险法》60、62条的规定对抗而不受追偿的限制,因为这里的保险标的是完全不同的。
法律条文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21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22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法

第60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62条 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
 

第18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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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首席律师介绍 刘江,来自四川达州,现居重庆市渝中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CCTV网络电视法制频道会员;美国格理集团法律团成员;百度知道、华律网、找法网、法律快车网等多家大型法律网站特邀推荐律师;达州律师网首席律师、创办人。 刘江从政...【详细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