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律师 交通事故】
非机动车,行人承担全部责任,机动车方是否赔偿,保险公司该理赔吗?
案例
2013年1月2日下午6时,王某驾驶机动车造成行人刘某受伤住院,花掉费用2万元。根据现场,交通队出具责任认定书,认定王某不承担责任,行人刘某承担全部责任。遂行人刘某起诉到法院要求王某和保险公司承担部分责任。审理查实,王某购买交强险和三者险。王某和保险公司均以责任认定书没有责任为由而拒绝赔偿,那么请问:行人刘某的请求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解析
达州律师刘江为您解析:
1、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机动车方即使没有任何责任,也要赔偿不超过10%的责任,但有证据证明对方是故意的除外。高速公路上致人损害,是一样的。
2、王某所投保的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属于保险事故,在其投保的交强险,第三者险的承保范围之内。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因此王某应当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保险公司也应当在交强险和三者险内予以里理赔。
法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76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