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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车人被甩出车外,被其他车辆辗死,构成交通肇事罪吗

来源:作者:时间:2013-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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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律师 交通事故】

乘车人被甩出车外,被其他车辆辗死,构成交通肇事罪吗?

【案例】

张某酒后驾车与其他车辆相撞,致使副驾驶位的乘车人周某被甩出车外,后又被其他车辆辗压致死。日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动力区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3年,同时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10万余元。

2004年2月27日21时许,张某酒后驾驶灯光系统不合格的黑AL0677号帕萨特轿车,载周某超速行驶到动力区哈阿公路上至460公里处时,恰遇姜某驾驶的黑色大货车同方向从慢车道进入快车道行驶。由于张某判断失误且采取措施不当,造成帕萨特轿车右前部与大货车左前轮相撞,坐在副驾驶位置的周某被甩出车外后,不幸又被其他过往车辆拖带至一公里外辗压致死。

经司法医学鉴定,被害人周某系生前因交通事故致胸腹部及肢体挫碎死亡。经现场勘察,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姜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周某无责任。


【评析】

合议庭法官讨论时,对交通肇事事故责任认定及张某、责任人姜某应负民事赔偿责任无异议。法官还认为,本案中被告人驾车,肇事后将被害人甩出车外,这是客观事实,但这一客观事实是否一定会造成被害人重伤或死亡的结果,却不是唯一的。如果被害人被甩出车外的同时,没有另外车辆驶过,被害人可能毫发无损,也可能会造成轻伤,重伤或者死亡。本案中的危害结果,既有可能是多因一果,也不排除是中断的因果关系的危害结果(危害结果不明),在这一过程中,介入其他车辆将被害人拖带辗压致死(有可能发生新的危害后果,如被害人轻微伤或轻伤被轧死)。

法院最后认定,张某违章行为间接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亦应当赔偿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故作出如上判决。

【分歧意见】

审理中,对交通肇事事故责任认定及被告人李某、责任人姜某应负民事赔偿责任无异议,但对被告人李某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酒后驾车,超速行驶,造成两车相撞,致使其车内被害人被甩出车外,又被其他过往车辆拖带辗压致死。被告人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其肇事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有直接因果关系,故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本案中,最关键的是如何推断李某的过错行为与周某的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一、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刑法第13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其行为在客观方面应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必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事故责任认定),二是必须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而这个“严重后果”必须是致害人的过失行为导致的必然结果,也就是说,过错行为与后果之间是必须是直接的因果关系。

二、事实分析

笔者认为,本案中被告人驾车,肇事后将被害人甩出车外,这是客观事实,但这一客观事实是否一定会造成被害人重伤或死亡的结果?答案却不是唯一的。设想,如果被害人被甩出车外的同时,没有其他车辆驶过,被害人可能毫发无损,可能会造成轻伤,可能重伤甚至死亡。这就表明,被害人被甩出车外并不必然带来死亡的结果。

三、“因果关系”理论分析

刑法规定的因果关系包括直接因果关系和间接因果关系两种。其中,直接因果关系所表明的内容是危害行为没有介入中间环节而直接产生危害结果;间接因果关系所表明的内容是危害行为通过介入中间环节间接产生危害结果。无论是直接因果关系还是间接的因果关系,均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对刑法上直接因果关系必然要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而对有的间接造成危害结果的行为也要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比如刑法第257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第260条虐待罪等等。但是,并不是所有的间接因果关系都能成为刑法规定的间接因果关系。

刑法上的间接的因果关系中既包括多因一果的关系,即数个行为共同作用而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还包括中断的因果关系形式,即某种危害行为引起或正在引起某种危害结果,在这一过程中介入异常因素,而发生另一危害结果。在这里,我们不妨引入西方侵权法理论上的重要概念——“插因”或者“插入力”来加以分析。根据《布莱克法学词典》的解释:“插因是一种独立的原因,横插在原初的不法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改变了事件的自然结果,产生了一种否则不能达到和不能预见的结果。这种独立的作用破坏了被告的过失行为和不法结果之间的联系。这种独立作用本身就是一种直接原因,一种有效的插因是一种新的和独立的力量,它打断了原初不法作为和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而且本身成为一种直接原因和近因。”

本案中,被告人违章行为引起肇事,将被害人甩出车外,本案中的危害结果,既有可能是多因一果,也不排除是“插因”的危害结果(危害结果不明),在这一过程中,有可能是介入的其他车辆将被害人拖带辗压致死(有可能发生新的危害后果,如被害人轻微伤或轻伤被轧死)。

四、证据方面的问题

此外,从证据角度来讲,认定被告人的肇事行为,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证据上缺少唯一性和排它性。

根据我国刑诉法关于证据的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审查判断证据,其中应遵循的一条重要原则即是,依照证据形成的证明体系足以对案件事实得出肯定的唯一的结论,并排除其他一切可能性。本案中,有证据证实被告人违章肇事将被害人甩出车外,被害人被其他过往车辆拖带辗压致死,在这一过程中,第一不能排除被害人被甩出车外造成轻微伤和轻伤后果,也就是说死亡结果不是唯一的.第二不能排除其他车辆涉嫌交通肇事犯罪,因此,认定被告人违章行为一定会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缺乏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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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首席律师介绍 刘江,来自四川达州,现居重庆市渝中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CCTV网络电视法制频道会员;美国格理集团法律团成员;百度知道、华律网、找法网、法律快车网等多家大型法律网站特邀推荐律师;达州律师网首席律师、创办人。 刘江从政...【详细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