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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车人,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指使肇事人逃逸,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犯

来源:作者:时间:2013-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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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律师 交通事故】


乘车人,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指使肇事人逃逸,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犯?


案例


司机违规将发生故障的拖拉机停放在公路中间,致使一摩托车撞上,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10月10日,驾驶拖拉机的李民和同车人李宾分别被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2007年7月8日晚8时,被告人李民驾驶拖拉机带一井架行至滑县王郑公路牛屯路段时,拖拉机发生故障,李民将车停放在公路中间,但没有设置警示标志。驾驶二轮摩托车的郑某行驶到此处时,因天黑没有发现前方的障碍物,一头撞在拖拉机拉的井架上,致使郑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肇事后,同车的李宾指使被告人李民将井架卸下后驾车逃逸。经公安机关认定,被告人李民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今年7月22日,二被告人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2款“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之规定,滑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民违反交通法规,造成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被告人李宾在肇事后指使肇事司机逃逸,二被告人的行为分别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二被告人主动投案自首,且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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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介绍 刘江,来自四川达州,现居重庆市渝中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CCTV网络电视法制频道会员;美国格理集团法律团成员;百度知道、华律网、找法网、法律快车网等多家大型法律网站特邀推荐律师;达州律师网首席律师、创办人。 刘江从政...【详细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