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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管理制度(范本)

来源:作者:时间:2013-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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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维护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杭州市劳动合同条例》,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修订本制度.

  第二条 劳动合同是公司与公司职工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必须订立劳动合同.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公司所有职工劳动合同的管理,其中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职工的劳动合同一旦变更,不再适用本管理制度.

  第四条 本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是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其中职工岗位说明书,安全生产责任制,《公司职工奖惩制度》等制约双方应严格遵守.

  第五条 本公司劳动合同的管理主要由人力资源部和各基层单位的劳动人事管理部门负责.

  第六条 人力资源部职责:

  一,经总经理授权,负责公司所有人员劳动合同的管理,包括对劳动合同签订,续订,变更,终止和解除各个环节的管理;

  二,负责经办公司属各单位职工劳动合同的签订,续订,变

  更,终止和解除等对外业务;

  三,对各基层单位劳动人事管理部门执行本制度的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第七条 各基层单位劳动人事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所有人员劳动合同的管理,提出劳动合同的签订,续订,变更,终止和解除等意见,并准备好相关资料上报人力资源部.

  二,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台帐,对本单位职工的基本情况,实际工作年限,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条款等进行动态管理,并记录职工履行劳动合同情况,主要是其个人工资,休假,保险福利,加班及奖惩等有关资料.

  三,落实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的责任制.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劳动合同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公司各级工会指导,帮助职工和公司订立劳动合同,并对双方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九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订立劳动合同时,公司应向职工说明本公司情况,岗位用人要求和岗位职业危害.为订立劳动合同,职工可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咨询或向公司工会寻求帮助.

  第十条 公司应当与职工自确定录用关系后十五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并在签订劳动合同后三十日内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录用备案,社会保险登记等手续.

  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由公司根据工作岗位性质的需要,根据本人的情况和意愿,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确定.公司劳动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三种.本公司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限分别为一年,三年,五年三种.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六个月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不满二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二年以上的,可以约定超过三个月的试用期,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的试用期为三个月,见习期实行半年.

  第十三条 签订劳动合同期限的条件:

  一,下列人员签订一年期限劳动合同:1,非管理岗位一般职工; 2,自愿要求签订一年期限劳动合同的管理人员;3,公司根据工作需要认为有必要签订一年劳动合同的职工.

  二,下列人员签订三年期限劳动合同:1,非管理岗位技术或操作骨干; 2,管理岗位一般职工;3,可与公司签订五年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而职工本人自愿要求签订三年劳动合同的;4,新招聘的大专,中专,技校毕业生;5,公司根据工作需要认为有必要签订三年劳动合同的职工.

  三,下列人员签订五年期限劳动合同:1,任部门副科长(主任)以上职务或具有高级,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职工;2,

  公司出资培训取得各种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职工;3,公司出资脱产学习一年(含)以上的职工;4,新招聘的研究生,本科毕业生;5,获公司级以上(含公司)先进工作者,优秀党员,优秀干部,公司优秀员工荣誉称号的职工;6,公司根据工作需要认为有必要签订五年劳动合同的职工.

  四,下列人员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职工连续工龄十年以上(含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和公司初次签订劳动合同时,职工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公司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转业军人经组织分配到公司工作的,本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应与之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3,职工在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含十年),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4,公司根据工作需要认为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十四条 凡职工不愿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公司则不予录用.

  第十五条 凡公司出资培训,出国进修人员按规定公司与其签订的服务合同或其他协议,只要未到期限,仍然有效.公司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不得短于签订的服务合同或其他协议规定应履行的期限.

  第十六条 已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按平等竞争,择优录用原则,继续实行岗位聘用.

  第十七条 对未被聘用上岗的职工可经培训转岗,或作待岗,停薪留职,协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等办法办理.

  第十八条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劳动合同.职工改名,公司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效力.

  为避免出现无效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由公司向所在地劳动部门予以鉴证.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续订,终止,变更和解除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满,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公司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十日内与职工办妥续订手续.

  续订劳动合同,如果工作岗位未发生变化,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当事人有一方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

  二,职工退休或者退职;

  三,职工死亡,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

  四,出现其他法定的终止条件.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双方协商同意,可变更劳动合同内容:

  一,签订劳动合同依据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发生变化的;

  二,签订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如公司下属单位分立或改制,工作岗位消失等).

  三,经上级批准,本公司的工作任务和经营方向发生重大变化的.

  劳动合同变更后,未变更的部分仍然有效.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十二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部门上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意见书》,经人力资源部审核,公司工会提出意见,总经理审批同意,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本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外,还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职工本人:

  一,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职工不能胜任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三项所指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指遇不可抗力或者公司跨地区迁移,兼并,分立,合资,转(改)制,转产,进行重大技术改造等致使劳动合同所确定的生产,工作岗位消失.

  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时,事先将理由通知公司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的,公司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二十四条 公司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书面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方可裁减人员,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从裁减人员之日起,六个月内需新招人员的,优先录用本单位被裁减的人员.

  第二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依据本制度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工会主席,副主席和工会委员任期未满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填写《职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书》,随时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一,经公司同意,自费考入中等专业以上学校脱产学习的;

  二,在试用期内的;

  三,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四,拒不支付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五,低于杭州市最低工资标准或者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的;

  六,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七,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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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首席律师介绍 刘江,来自四川达州,现居重庆市渝中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CCTV网络电视法制频道会员;美国格理集团法律团成员;百度知道、华律网、找法网、法律快车网等多家大型法律网站特邀推荐律师;达州律师网首席律师、创办人。 刘江从政...【详细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