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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管理制度(范本)

来源:作者:时间:2013-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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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除本制度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填写《职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书》,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

  第二十八条 应当订立或续订而未订立或续订劳动合同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公司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职工并按照解除劳动合同办理有关手续.但职工具有本制度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终止劳动关系.

  第二十九条 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出具书面证明,办理有关手续,并在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职工档案转出(手续不全者除外).

  第四章 经济补偿

  第三十条 经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由公司提出的,或者按照本制度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动部发1994年481号文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精神,给予乙方适当经济补偿.按照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由职工提出的,不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一条 公司按照本制度第二十三条第一,三项,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按照本制度第二十八条规定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公司按照本制度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发给职工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及患绝症的,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加发补助.

  职工按照本制度第二十六条第三,四,五,六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除支付职工劳动报酬和依法补缴社会保险费以外,还按照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二条 终止劳动关系的,根据2001年10月6日国务院319号令,废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后,对劳动合同期满不再续签的职工生活补助费,按职工在本企业工作年限(计算期限至2001年10月6日止)计算,每满一年发给本人当时一个月的标准工资(岗位技能工资),最多不超过12个月.对2001年10月6日以后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不再支付生活补助费.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规定的经济补偿金中所称的职工的月工资,是指解除劳动合同前职工本人正常履行劳动义务的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职工在本单位工作时间不满十二个月的,按照职

  工本人实际工作时间计算月平均工资.

  按照本制度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计发经济补偿金时,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公司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三倍计发;按照本制度第三十一条规定计发经济补偿金时,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公司月平均工资的,按公司月平均工资计发,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计发经济补偿金时,职工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

  第五章 职工在合同期内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三十四条 职工在合同期内享有按劳取酬的权利,接受培训和职业教育的权利,参与公司民主管理的权利,解除合同的权利,获得政治荣誉和物质奖励的权利,国家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等.

  第三十五条 公司对签订三年以上合同的职工,在聘任,升级,培训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考虑.

  第三十六条 职工在合同期内,根据岗位劳动和贡献大小,享受相应工资待遇.

  第三十七条 职工在合同期内,享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公休假,婚丧假,探亲假等假期,各种公司规定的福利待遇和杭州市统一规定的养老,失业,医疗,生育,工伤,住房公积金等保险福利待遇.

第三十八条 合同期内职工因工负伤,医疗期间的待遇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从停止工作治病休息

  之日起,根据国家规定按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确定医疗期.医疗期按劳动部有关规定执行.

  一,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由公司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享受退休或退职待遇.

  二,职工在医疗期内应继续提交公司定点医院的病休证明.

  三,职工因故自伤,打架斗殴,参与违法活动,违反公司有关规定而致伤,致残者,其医疗费用全部自负.

  四, 职工在医疗期内的待遇按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职工违约的责任

  第四十条 因职工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根据后果和责任大小进行赔偿.在经济赔偿未处理完毕或因其他问题正在被审查期间,不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一条 由公司出资培训或申请奖学金的职工,在劳动合同期未满因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须缴纳培训费(每年递减20%).

  第四十二条 劳动合同期未满,因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须向公司缴纳违约金.计算办法是:以合同终止日期为限,每提前一年,研究生须缴纳1200元,本科生1000元,专科生800元,中专生600元,其他500元.

  第七章 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

  第四十三条 公司成立由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职工代表组成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行使劳动争议的调解职能.具体按杭州市总工会,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文件办理.

  第四十四条 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所在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若与国家和杭州市有关法规相抵触时,按有关法规执行.

  第四十六条 附表:《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意见书》,《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职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书》.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二○○二年下发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和《HRQ/G-6(2)-01-2003劳动合同管理规范》自本制度下发之日起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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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首席律师介绍 刘江,来自四川达州,现居重庆市渝中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CCTV网络电视法制频道会员;美国格理集团法律团成员;百度知道、华律网、找法网、法律快车网等多家大型法律网站特邀推荐律师;达州律师网首席律师、创办人。 刘江从政...【详细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