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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程序的暂行规定

来源:作者:时间:2013-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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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程序的暂行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809次会议讨论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赔偿法)的有关规定, 现对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以下简称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的程序,作暂行规定。

  一、立案审查

  第一条 赔偿请求人依法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的, 应当递交赔偿申请书一式四份。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口头提 出申请的,应当记入笔录,并填写《口头申请赔偿登记表》一式四份,由赔偿请求人签名、 盖章。

  第二条 赔偿请求人依法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的被侵权事项,应 当先经过依法确认。根据赔偿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被要求确认的机关不予确认的,赔 偿请求人有权申诉。赔偿委员会不受理要求确认的申请案件。

  第三条 赔偿请求人提出赔偿申请,除符合赔偿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以外, 还应当提供以下相关的法律文书和证明材料:

  (一)经依法确认有赔偿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法律文书,包括:人民法院一审宣 告无罪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二审宣告无罪的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依 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宣告无罪的刑事判决书、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或者公安机关释放证 明书;

  (二)经依法确认有赔偿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的法律文书;

  (三)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书。赔偿义务机关逾期未作出决定的,应当 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赔偿义务机关是侦查、检察或者监狱管理机关的,应当提供上一级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书。 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复议决定的,应当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四)其他相关的法律文书、证明材料。

  第四条 赔偿委员会收到赔偿申请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 立案,并及时通知赔偿请求人。缺少有关证明材料的,应当通知赔偿请求人予以补充。收到 赔偿申请的时间应当自材料补充齐全后起算。

  第五条 经审查,认为赔偿请求人的赔偿申请依法不属于赔偿委员会受理的 ,应当告知赔偿请求人向有关机关提出赔偿申请,或者转请有关部门处理,并通知赔偿请求 人。第六条 赔偿委员会立案后,在依法作出决定之前,赔 偿请求人申请撤回赔偿申请的,应当准许。

  二、案件审理

  第七条 赔偿委员会决定立案审理的赔偿案件,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办理。

  第八条 赔偿委员会立案后,应当于十五日内将赔偿请求人的赔偿申请书副 本送达复议机关和赔偿义务机关。

  第九条 赔偿委员会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可以通知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 机关和复议机关的有关人员或者相关证明人提供有关情况、案件材料、证明材料,或者到人 民法院接受调查。

  第十条 赔偿委员会对赔偿请求人和被请求的赔偿义务机关、 复议机关调查取证,应当分别进行。

  第十一条 经审查,赔偿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定、充分的,应当写出赔偿 案件审查报告,并附有关案卷和证明材料,报请赔偿委员会主任提交赔偿委员会审理。

  第十二条 赔偿案件审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件的由来;(二)赔偿请求人的基本情况,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的名称及其法定 代表人;(三)赔偿请求人申请事项及理由;(四)申请的赔偿案件确认情况、赔偿义务机 关的决定情况以及复议机关的复议情况;(五)承办人审查认定的事实及依据;

  (六)处理意见和理由。第十三条 赔偿委员会审理案件依法不公开进行。 第十四条 赔偿委员会讨论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赔偿委员会 半数以上委员的意见为赔偿委员会的决定意见。

  第十五条 赔偿委员会认为重大、疑难的案件,必要时由赔偿委员主任报请 院 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赔偿委员会应当执行。

  第十六条 赔偿委员会审理的案件,应当分别下列情形依法作出决定:

  (一)赔偿义务机关决定或者复议机关复议决定适用法律正确,赔偿方式、赔偿数额适当的, 应当决定予以维持;

  (二)赔偿义务机关决定、复议机关复议决定适用法律不当的,应当撤销原决 定,依法作出决定;赔偿方式、赔偿数额不当的,应当作出变更决定;

  (三)经依法确认有赔偿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赔偿义务机关或 者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决定的,应当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的决定;(四)赔偿请求人申请赔 偿事项属于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或者已超过法定时效的,应 当作出不予赔偿的决定。第十七条 赔偿委员会审理案件作出的决定,应 当制作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书。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 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一)赔偿请求人的基本情况,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的名称及 其法定代表人;(二)赔偿请求人申请事项,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情 况;(三)赔偿委员会认定的事实及依据;(四)决定的理由与法律依据;

  (五)决定内容。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书由赔偿委员会主任 审核签发,加盖人民法院院印。

  第二十条 赔偿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因 案件情况复杂,三个月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仍不能作出 决定需要再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再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三个 月。

  三、执 行

  第二十一条 赔偿委员会决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必须执行。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书应当根据决定事项,分别送达赔偿 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

  四、其他规定

  第二十三条 赔偿委员会决定生效后,赔偿委员会如发现原认定的事实或者 适用法律错误,必须改变原决定的,经本院院长决定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指令,赔偿委员会应 当重新审理,依法作出决定。
  第二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提起赔偿申请,可以委托律师、提 出申请的公民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为代理人。 第二十五条 赔偿委员会是人民法院审理赔偿案件的审判组织。赔偿委员 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办理具体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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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首席律师介绍 刘江,来自四川达州,现居重庆市渝中区,专职律师、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CCTV央视网络电视法制频道会员;美国格理集团法律专家团成员;百度知道、华律网、找法网、法律快车网等多家大型法律网站特邀推荐律师;重庆市律工委...【详细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