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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被告补充证据的前提条件是什么

来源:作者:时间:2013-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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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律师 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中,被告补充证据的前提条件是什么?


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过程中,提出了其在被告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

上边这句话怎样理解?

这句话的意思就是说,在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罚过程中,行政相对方没有提出辩解(反驳的理由)或是其行政相对方行为合法的证据,在提起行政诉讼过程中,提出反驳理由或是证据的,经人民法院批准,可以重新收集证据。


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诉讼程序中没有提出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在第一审程序中补充相应的证据。这一规定是针对第一条规定对被告举证责任和举证期限的一种特殊规定。


掌握这一特殊规定,对正确审理行政诉讼案件,真正贯彻司法公开、公正与公平的原则,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有着特殊的意义和作用。

一、被告申请补充证据的条件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申请补充证据的前提条件是:

1.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被告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

2.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起诉状或相关法律文书中明确表示其在被告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的;

3.在庭审过程中,即在法庭调查或法庭辩论过程中,原告或者第三人的口头形式提出在被告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

二、被告申请补充证据的程序

被告依据原告或者第三人用书面形式或在庭审过程中以口头形式明确提出其在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补充证据。补充证据的申请形式与原告或第三人表示没有提出反驳理由或证据的方式相对应,如果原告或第三人是书面形式,被告也应用书面形式;如果原告或第三人是口头形式,那么,被告的申请方式,也可用口头形式,但是如果被告在庭审中发现原告或第三人以口头形式明确地提出在被告实施行政行为外没有提出反驳理由或证据的,应当当庭用口头形式向法院提出申请补充新的证据,如果法庭当庭准许并要求提供书面申请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果庭审后判决前被告以书面形式向法院申请补充证据的,法院审查准许的,应采用书面形式准许被告补证,同时将裁定书送达原告或第三人,并通过再行开庭质证时间。

三、被告申请补充证据的范围内容

被告申请补充证据的范围,只能在原告或第三人提出的其在被告实施行政行为中没有提出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范围内。由此可见,被告补证是有限制的,不能超出原告或第三人提出的没有反驳理由或证据的范围,只能是补充相应证据,以体现司法的公平与公正。也就是说,如果原告或第三人在诉讼中提出其在被告实施行政行为中没有提出反驳理由或证据的,此时又不给被告补证的条件和机会,必然使被告陷于被动的不良的后果而促使原告或第三人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搞突然袭击,造成司法裁判显失公平。如果对被告的补证不加以限制,又会助长被告不严格执法的风气,损害他人利益和国家利益。因此,补证必须是相对应的。

四、被告申请补充证据的有效期限

被告补充证据是诉讼中被告具有举证责任的一种特殊规定,但同样均在被告举证责任范围,同样有一定时限的要求,这种时限表现在两方面,一是法院指定时限内提供补充证据。二是在一审庭审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补充证据,即一审程序中补充相应的证据,如果逾期补证将被视为没有补充证据,或未能提供补充证据,由此所产生的不良后果,由被告承担。

 综上所述,在行政诉讼中为完善被告对所实施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所负举证责任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做了较为明确具体的规定。这一规定的施行将在实践中产生积极的影响。一方面将强化原告或第三人的法律意识,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促进行政管理机关及工作人员严格执法以身作则,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和执法素质,推动国家依法治国大政方针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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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首席律师介绍 刘江,来自四川达州,现居重庆市渝中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CCTV网络电视法制频道会员;美国格理集团法律团成员;百度知道、华律网、找法网、法律快车网等多家大型法律网站特邀推荐律师;达州律师网首席律师、创办人。 刘江从政...【详细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