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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副作用医院赔偿吗

来源:作者:时间:2013-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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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律师 医疗纠纷】

药副作用医院赔偿吗?

病人死在医院,如果不是医疗事故,医院是不是就不承担责任了呢?日前,房山区法院就一起案件作出的一审判决认为:不是医疗事故,医院也要向死者亲属赔偿。

这起官司的原告是一位精神病患者的亲属。据他们称,2000年6月8日,死者张某因情感性精神障碍并有自杀行为,家人及其单位便将他送到了房山区某医院住院治疗。但在治疗期间,张某突然死亡。张某的亲属于是告到法院,要求医院赔偿经济损失74660元。医院则认为,张某入院时,被诊断为“抑郁状态”,院方依照常规对其施以抗精神病药物治疗。院方的治疗和护理没有违反原则,用药量也在安全用量范围内,张某的死亡属于心源性猝死。且张某的死亡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因此与医院无关。

此案在诉讼过程中,经司法鉴定,认定张某“符合心源性猝死,其猝死机理不排除致死性心律失常的可能,考虑与抗精神病治疗药物的心脏毒副作用有关。”法院认为,张某入院治疗,已经与院方形成医疗合同,院方应对张某负责。张某在入院检查时并没有发现有心脏疾病的症状、体征及相关病史。医院从治疗精神病的角度对张某用药,但没有预见到抗精神病药物的毒副作用,且没有采取适当补救措施。尽管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并无主观恶意,但客观上出现了张某因用药而导致心律失常的后果。因此,对于张某的死亡,医院应负有一定责任。据此,法院判决医院赔偿张某亲属赡养费、抚育费、死亡赔偿金总计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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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首席律师介绍 刘江,来自四川达州,现居重庆市渝中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CCTV网络电视法制频道会员;美国格理集团法律团成员;百度知道、华律网、找法网、法律快车网等多家大型法律网站特邀推荐律师;达州律师网首席律师、创办人。 刘江从政...【详细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