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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章程

来源:作者:时间:2013-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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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章程参考格式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其他有关法律规定, 中国……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和……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与……国(地区)……公司 (以下简称丙方)于……年……月……日签订合资经营合同,组建了合资经营企业,制订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 合资经营企业的名称为: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营企业)

  合营企业的法定地址为:广东省深圳市……区……路……号。

  第三条 合营各方的名称、法定地址、法定代表分别为:

  甲方:(中国)………公司。法定地址为:……省……市……区……

  法定代表姓名:……,职务……,国籍:……

  乙方:(……)国(或地区)……公司

  法定地址为:……国(或地区)……

  法定代表姓名:……,职务:……,国籍:……

  丙方:……

  第四条 合营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条 合营企业为中国法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法规,并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

  第二章 宗旨、经营范围

  第六条 合营企业宗旨:本着加强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愿望,促进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获取满意的回报。

  第七条 合营企业经营范围为:

  第八条 合营企业的环保方案、消防安全措施,须经深圳市环境保护部门、消防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第三章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九条 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为人民币 (或合营各方商定的其他币种)……万元。

  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或合营各方商定的其他币种) ……万元。

  其中:

  甲方出资……万元,占……%;

  乙方出资……万元, 占……%;

  丙方……

  第十条 合营各方以下列方式出资

  甲方:

  现金 万元

  机械设备万元

  厂房 万元

  土地使用权万元

  工业产权 万元

  乙方:

  现金 万元

  机械设备 万元(以中国商检机构检验、核价为准不足部分以外币现金补足。)

  工业产权 万元

  丙方:……。

  (注:第十条、第十一条应与合同相应余款相同)

  第十一条 合营各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出资额。

  第十二条 合营各方缴足出资额后三十天内,应由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后, 由合营企业据以发给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主要内容是:合营企业名称,成立日期,合营者名称,合营各方出资内容及其有关附件,出资额, 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及核发日期等。出资证明应当报原审批机构和工商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合营企业在合营期内不得减少注册资本,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批机构批准。

  第十四条 任何一方转让其出资额,不论全部或部分,必须经合营他方同意,一方转让时,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五条 合营企业转产、扩大经营范围、分立、合并、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须经合营各方一致同意,报审批机构批准,并在规定期限内向工商行政管理、税务、海关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董 事 会

  第十六条 合营企业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七条 董事会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事宜,其主要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组织机构表和人事计划;

  (二)任免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和其他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他们的权利、义务和薪酬;

  (三)制定合营企业的总方针、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方案和筹建(基建)实施计划,审批总经理或管理部门提出的重要报告;

  (四)修订合营企业章程;

  (五)审查经营状况,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包括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计算书等);

  (六)决定企业发展基金、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的提留方案;

  (七)决定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办法;

  (八)通过合营企业的劳动合同及各项重要规章制度;

  (九)决定合营企业资本增加、转让、分立、合并、停业、延期、中止和解散;

  (十)负责合营企业中止或期满的清算工作;

  (十一)其他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董事……名, 乙方委派董事……名,董事任期四年,经委派方委派可以连任。

  第十九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人,董事长由……方委派、副董事长由……方委派。合营各方在委派和更换董事出有因人选时,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第二十条 董事会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原则上在合营企业所在地举行。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缺席时由副董事长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三条 董事长应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前……天发出召集会议的书面通知,写明会议内容、时间和地点。

  第二十四条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可以出具委托书委托代表出席,但一名代表不能同时担任两名或以上的名额。

 

  如届时未出席也未委托他人出席,则作为弃权。

  第二十五条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够三分之二以上人数时,其通过的决议无效。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每次会议,须作详细的书面记录,并由全体出席董事签字(代理人出席的,由代理人签字)。记录文字使用中文或中文、英文同时使用。会议记录及决议文件,经与会代表签字后,由合营企业抄送全体董事,并连同会议期间收到的委托书一并存档,由董事会指定专人保管,在合资经营期限内任何人不得涂改或销毁。

  董事会休会期间需经董事会决定的事宜,也可通过电讯及书面表决方式作出决议。按董事书面表决作出的决议,与董事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七条 下列事项须经董事会一致通过。

  (一)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和补充;

  (二)合营企业的中止、解散;

  (三)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或者调整;

  (四)合营企业的资产抵抵押;

  (五)合营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合并;合营企业的分立或变更组织形式。

  第二十八条 除第二十八条以外的其他事项,须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或超过半数)董事通过。(注:应选择一种方式)

  第五章 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 合营企业设经营管理部门;具体机构设置由董事会议决定。

  第三十条 合营企业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人,均由董事会聘请。首届总经理由……方推荐,副总经理由……方推荐。

  第三十一条 总经理直接向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定,组织领导合营企业的日常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当总经理缺席或不能工作时,代理行使总经理的职责。

  第三十二条 合营企业日常工作重要问题的决定,须由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联合签署方能生效,需要联合签署的事项, 由董事会具体规定。

  第三十三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任期为……年。经董事会聘请,可以连任。

  第三十四条 经董事会聘请,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可兼任合营企业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职务。

  第三十五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必须是常住合营企业住所的专职人员,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正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职务,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公司的商业竞争行为。

  所有工作人员如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董事会决议或依合营企业的管理规章,可随时解聘;对造成合营企业经济损失或触犯刑律的,要追究经济责任或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合营企业设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和审计师各一人,由董事会聘请。

  第三十七条 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由总经理领导。

  总会计师负责领导合营企业的财务会计工作,组织合营企业开展全面经济核算,实施经济责任制。

  审计师负责合营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审查、稽核合营企业的财务收支和会计帐目,向总经理并董事会提出报告。

  第三十八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请求辞职的,应提前六十天向董事会提交书面报告,经董事会决议批准,方可离任。

  第六章 财务会计

  第三十九条 合营企业的财务会计应遵照中国有关法律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合营企业的情况加以制定,并报当地财政部门、税务机关备案。

  合营企业应遵守统计法律法规及国家、深圳市利用外资统计制度,依法报送利用外资统计报表。

  第四十条 合营企业会计年度采用日历年制, 自公历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四十一条 合营企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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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首席律师介绍 刘江,来自四川达州,现居重庆市渝中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CCTV网络电视法制频道会员;美国格理集团法律团成员;百度知道、华律网、找法网、法律快车网等多家大型法律网站特邀推荐律师;达州律师网首席律师、创办人。 刘江从政...【详细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