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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章程

来源:作者:时间:2013-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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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凭证、帐薄、报表,用中文书写。

  如他方提出要求,也可以同时用合营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书写。

  第四十二条 合营企业采用人民币作为记帐本位币,人民币同其他货币折算,按实际发生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计算。

  第四十三条 合营企业应在中国境内银行开立人民币及外币帐户,并由开户银行的监督收付。

  第四十四条 合营企业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帐法记帐。

  第四十五条 合营企业财务会计帐目应记载如下内容:

  (一)合营企业所有的现金收入、支出数量;

  (二)合营企业所有物资出售及购入情况;

  (三)合营企业注册资本及负债情况;

  (四)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缴纳时间、增加及转让情况。

  第四十六条 合营企业管理部门应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头三个月内编制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计算书,经审计师审核签字后提交董事会会议通过。

  第四十七条 合资各方有权自费聘请审计师查阅合营企业帐簿,查阅时,合营企业应提供方便。

  第四十八条 合营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办理纳税事宜,并由合营企业董事会决定其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第四十九条 合营企业的一切外汇事宜,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有关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及合营合同的规定办理。

  第七章 利润分配

  第五十条 合营企业按法律规定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以上基金在合营企业依法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中提取,提取的比例由董事会确定。

  第五十一条 合营企业依法缴纳所得税和提取各项基金后的利润,按合营各方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五十二条 合营企业每年分配利润一次。每个会计年度后三个月内公布利润分配方案及各方应分的利润额。

  第五十三条 合营企业上一个会计年度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上一个会计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并入本会计年度利润分配。

  第八章 职 工

  第五十四条 合营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 自行决定本企业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合营企业在劳动部门核准的招工计划内,自行公开招聘,经考核,择优录用所需的职工。

  第五十五条 合营企业在中国境内雇用职工,企业和职工双方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劳动和社会保障的规定,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合同中应当订明劳动(工作)任务、劳动合同期限、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劳动纪律、报酬、社会保险、福利待遇,以及辞退、辞职、合同变更、终止和解除合同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双方其他的约定事项等。劳动合同订立后,按有关规定向劳动部门办理用工手续。

  第五十六条 合营企业有权对违犯合营企业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职工、给予警告、记过、降薪的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予以开除。对开除、处分的职工,须报深圳市劳动局备案。

  第五十七条 职工的工资待遇,参照深圳特区的有关规定,根据合营企业具体情况,由董事会确定,并在劳动合同中具体规定。

  随着生产的发展、职工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的提高,合营企业应适当提高职工工资。

  第五十八条 职工的福利、奖金、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事宜,合营企业将分别在各项制度中加以规定,确保职工在正常条件下从事生产和工作。

  第九章 工会组织

  第五十九条 合营企业职工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六十条 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其基本任务是:依照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协助合营企业安排和合理使用福利及奖励基金;协助调解职工与合营企业之间的纠纷;

  组织职工学习,开展文体活动;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合营企业的各项经济任务。

  第六十一条 合营企业工会可指导、帮助职工同合营企业签订个人劳动合同,或代表职工同合营企业签订集体劳动合同,并监督合同的执行。

  第六十二条 合营企业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和保险等有关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工会代表有权列席会议(无表决权),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第六十三条 合营企业每月按合营企业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拨交工会经费, 由本企业工会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有关工会经费管理的规定使用。

  第十章 期限、终止、清算

  第六十四条 合营企业合营期限为……年。 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五条 合营各方如一致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经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并在合营期满六个月前,向审批机构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能延长,并应向工商、税务、海关等有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十六条 合营各方如一致认为终止合营符合各方最大利益时,可提前终止合营。

  合营企业提前终止合营,需董事会召开全体会议作出决定,并报送原审批机构批准。

  第六十七条 合营企业因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解散:

  (一)合营期限届满;

  (二)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或因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力继续经营;

  (三)合营一方或数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 同时又无发展前途;

  (五)合营企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

  (六)合营企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本条第(二)、第(四)、第(五)项所列情形发生,应当由

  合营企业的董事会作出决定,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在本条第(三)项所列情形下,应由违约一方承担经济责任。

  第六十八条 合营期满或提前终止合营时,应及时公告,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及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规定和深圳经济特区的有关规定,组织清算委员会,按法定程序进行清算。在清算完结前,投资者不得将合营企业的资金汇出或携带出境,不得自行处理合营企业的财产。

  第六十九条 清算委员会的任务是对合营企业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算、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制定清算方案,提请董事会通过后执行。

  第七十条 清算期间,清算委员会代表合营企业起诉和应诉。

  第七十一条 清算费用和清算委员会成员的酬劳应从合营公司现存财产中优先支付。

  第七十二条 清算时,清算委员会对合营企业的资产应根据帐面折旧程度,参考当时的价格重新估价。

  第七十三条 清算委员会对合营企业的债权债务全部清偿后,其剩余的财产按合营各方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七十四条 清算结束后,由清算委员会提出清算结束报告,提交董事会确认后,报原审批机构备案。并向工商行政管理、税

  务、海关等有关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同时对外公告。

  第七十五条 合营公司解散后,各种帐册及文件应由原境内投资者保存。

  第十一章 规章制度

  第七十六条 合营企业通过董事会制定的规章制度有:

  (一)经营管理制度,包括管理部门的职权与工作规程;

  (二)职工守则;

  (三)劳动工资制度;

  (四)职工考勤、升级与奖惩制度;

  (五)职工福利制度;

  (六)财务制度;

  (七)公司解散时的清算程序;

  (八)其他必要的规章制度。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改和补充,必须经董事会会议通过决议,报原审批机构批准。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用中文书写。(注:也可同时用另一种文字书写。)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有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和法规为准。

  第八十条 本章程经深圳市人民政府审批机构批准后生效。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于……年……月……日由合营各方的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在中国广东省深圳市签署。

  (注:如果各方均由法定代表签字,则“(或授权代表)”要删掉。否则,以下各签字人的身份要分别区分列明。)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

  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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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首席律师介绍 刘江,来自四川达州,现居重庆市渝中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CCTV网络电视法制频道会员;美国格理集团法律团成员;百度知道、华律网、找法网、法律快车网等多家大型法律网站特邀推荐律师;达州律师网首席律师、创办人。 刘江从政...【详细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