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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行人发生碰撞后,行人被其他车辆碾压致死,驾车逃逸,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来源:作者:时间:2013-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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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律师 交通事故】

与行人发生碰撞后,行人被其他车辆碾压致死,驾车逃逸,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案情】

2008年4月14日23时,汪某驾驶汽车沿市昭阳路正常行驶,鲁某为抢绿灯横穿马路,其左前侧直行道上停靠的一辆洒水车正准备启动。由于洒水车较大,鲁某未看见洒水车右后侧汪某所驾驶的汽车,汪某也未看见鲁某。鲁某跑过洒水车后,汪某的汽车正好开过来,鲁某一头撞在汽车的左侧后视镜上,由于反作用力摔倒在地,而此时恰好洒水车经过,当场将鲁某轧死。汪某见被害人被洒水车碾轧在车轮下,遂驾车逃离现场。交警部门认为,汪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遂认定其负事故主要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


【解析】

  
1、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这里交警队既作出王某逃逸,承担主要责任,但碾压致死并不是王某实施的,而是洒水车致死的,被害人的死亡与认定嫌疑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违章行为即逃逸也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汪某在这里的逃逸只是承担民事责任上的逃逸,而不是承担刑法上刑事责任的逃逸。


在交通肇事犯罪中,逃逸只是犯罪的加重情形,是依附于基本犯罪的,也就是说构成交通肇事罪是前提,不能简单的或笼统的认定为,只要有逃逸行为,人死亡的,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就构成交通肇事罪,这种理解是绝对的错误的。


综合本案因素全面分析可以看出,汪某既没有实施交通肇事罪的主观过错(犯罪主观要件),也没有实施交通肇事罪的客观行为(犯罪客观要件),刑法需要具备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同时被害人的死亡与认定嫌疑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违章行为即逃逸也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因此汪某的行为从根本上就不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2、一般的交通事故逃逸与刑法上的交通事故逃逸有什么区别

3、与其他类似案件之比较一    在路边停车等人,来车撞上造成司机死亡,驾车逃逸并承担主要责任,该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4、与其他类似案件之比较二  乘车人甩出车外,被其他车辆辗死,构成交通肇事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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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首席律师介绍 刘江,来自四川达州,现居重庆市渝中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CCTV网络电视法制频道会员;美国格理集团法律团成员;百度知道、华律网、找法网、法律快车网等多家大型法律网站特邀推荐律师;达州律师网首席律师、创办人。 刘江从政...【详细介绍】